中国江苏网7月20日讯 丈夫带患精神病的妻子到婚姻登记机关拿了离婚证。日前,因该精神病妇女的亲人反对,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决撤销了婚姻登记机关所作的离婚登记。判决书送达15日后,涉案夫妇和婚姻登记机关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于今天生效。
2003年初,31岁的江苏籍王虎生,经人牵线搭桥与江西籍的张秀莺见面相识。王虎生发现张秀莺羞答答眉目含情、话不多浅笑吟吟,心里十分满意。他父母见了后鱼尾纹里面也堆满了笑,次日即给付张秀莺17000元(包含介绍人3000元“好处费”)。第三天,张秀莺和王虎生手牵手办理结婚登记,次年生育了一个孩子。
婚后不久,王虎生惊异地发现张秀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。婚后第二年即2004年9月,张秀莺被精神病医院诊断为“精神分裂症”,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,病情好转出院。出院后张秀莺坚持服药,病情稳定。到了去年8月,张秀莺病情加重,又到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“精神分裂症”,经治疗病情好转,于2012年10月22日出院。
今年初,王虎生认为他们的婚姻无效,因为他俩之间是买卖婚姻,而且张秀莺患有精神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人。另外,两人缺乏相互了解,感情破裂。遂双方协商后,携带户口薄、身份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。当时,张秀莺提出书写及签名不好看而叫王虎生帮其代写,然后在相关文书上按指印确认。当日,婚姻登记机关为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。
得知女儿离婚,张秀莺的父亲大吃一惊。当即与王虎生交涉。无功而返后,遂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,将出具离婚证的机关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女儿与王虎生的离婚登记。
法院审理认为:王虎生在申请离婚登记时隐瞒张秀莺患有精神病史的事实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,但婚姻登记员明知他俩具有初中文化,在《离婚协议书》及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应当由双方亲自签字,而在王虎生代签的情况下,没有进一步对张秀莺是否自愿离婚、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询问和审查,违反了《婚姻登记条例》“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、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”的规定,违反了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》“应当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”的义务,颁发离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张秀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,鉴于张秀莺与王虎生均未再婚,遂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张秀莺和王虎生的离婚登记。(当事人为化名)(来源:中国江苏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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