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微信上认识女孩后,以找地方聊天为名,带着女孩回到自己居住的房子内,一个月内强奸两名微信朋友。
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22岁的李某犯强奸罪、抢劫罪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2012年7月,李某在手机微信中与阜新女孩姜某相识,两人每天都上网聊天,在聊天中,姜某觉得李某是个挺好的人,就答应李某两人相见的请求。当年8月10日下午4时许,李某与姜某约定在该市街心广场地下通道口见面。两人见面后,李某说:“咱们找个地方坐坐,聊聊天吧?”“行啊,你找吧!”姜某同意了李某的提议。
李某骑着摩托车直接去了该市开发区某小区李某的家里。李某硬拉着姜某进屋,强行与姜某发生关系,姜某不从,李某拿出折叠刀强迫姜某脱下衣服后与姜某发生了关系。
事后,姜某下楼想打车逃离,被李某追上后带回小区,为了让姜某继续与自己交往,李某让姜某把身份证或户口簿押在李某这,遭到姜某的拒绝后,李某猛打姜的脸部,并将姜某兜内的1000元现金抢走。
之后,李某又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女孩徐某,2012年8月29日23时30分,李某与徐某在该市平安医院见面聊天,聊天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,李某将徐某骗出并用摩托车将徐某带到自己的住处。李某强行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某因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(来源: 东北新闻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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